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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10/26 2.3k 阅读 197 点赞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城市居住品质的重要民生工程。我市自2017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住建发〔2017〕172号)以来,加装电梯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表决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原实施意见在业主表决比例、异议处理机制、项目全流程管理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为规范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城市居住品质,现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五)《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六)《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未列入征收范围、满足结构及消防安全要求的非单一产权无电梯住宅的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加装电梯应在住宅小区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不得占用市政道路,不得妨碍消防车辆通行;同一小区加装的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

四、《办法》在业主表决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办法》明确,可以按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组织表决。表决需经本单元(幢、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需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业主可通过温州智慧物业平台或线下方式参与表决。

五、《办法》对异议处理机制作了哪些规定?

公示期间有本单元及相邻单元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建立“自行协商—基层协调—听证论证”三级调处机制。先鼓励申请人或实施主体与利害关系人友好协商,居(村)委会可搭建沟通协商平台;协商不成的,由居(村)委会组织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由街道(乡镇)组织协调;经街道(乡镇)协调仍无法解决争议的,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可向街道(乡镇)申请组织听证。街道(乡镇)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全程公开、录音录像,形成听证笔录和论证意见书,作为后续推进的重要参考。

六、《办法》在实施程序方面有哪些优化?

《办法》将实施程序细化为意愿征询与加装申请、可行性论证、业主表决、项目公示、异议处理、公示确认、深化设计、联合审查、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十个环节。重点推行联合审查制度,由属地住建部门牵头,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及相关管线单位集中审查,限期出具意见。明确加装电梯工程不占用房屋原有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空间、不依托违法建设实施的,不因房屋存在历史遗留违法建设设置审批前置条件。联合审查会议纪要自审查通过之日起3年内未施工的,自行失效。

七、《办法》在资金筹集和低层补偿方面有哪些规定?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按“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筹集,建设资金及运维费用由受益业主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可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确定。对加装电梯造成采光遮挡、噪声影响等不利影响的低层业主,由受益业主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补偿方案纳入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补偿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支持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提供价值评估参考。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加装电梯分摊系数及低层业主损失补偿参考标准。申请人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鼓励推行加装电梯全生命周期保险,支持资金通过银行托管账户封闭运行。

八、《办法》在质量安全和使用管理方面有哪些要求?

《办法》提倡工程总承包制,电梯制造、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住建部门指导街道开展日常质量安全监管;街道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后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及时报送住建部门处置。电梯加装单位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办电梯安装告知,电梯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取得使用登记证后,申请人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加装电梯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对电梯使用安全负主体责任。因转让、继承或受遗赠取得加装电梯住宅所有权的,住宅受让人应依法承继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九、关键词解释

“相邻单元”,指与该单元物理结构直接相连的其他单元。“申请人”,指发起加装电梯申请、承担项目建设单位法定责任的主体。“实施主体”,指受申请人书面委托,具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全流程实施工作的主体。

十、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关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办发〔2013〕95号)同时废止。

十一、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洪东勤

联系电话:0577-8997550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