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予以公告。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温州市司法局
2019年7月29日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予以公告。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温州市司法局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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