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化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7〕12 号)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予以公告。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法制办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