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区牌照摩托车包括市牌(浙Cxxxxx,x代表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市牌)、A牌(浙CAxxxx,x代表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A牌)的摩托车。
二、从2011年5月27日起,市区牌照摩托车停止报废更新。市牌、A牌摩托车报废、转出市区或被盗未追回的不予更新车辆。
三、对市牌、A牌摩托车牌照予以经济补偿。市牌、A牌摩托车报废、转出市区或被盗未追回的,政府参照当前市场行情给车主补偿牌照费。对二轮摩托车(黄牌),市牌补偿2500元,A牌补偿600元;对轻便摩托车(蓝牌),市牌补偿800元,A牌补偿200元。车主可凭补偿证明到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享受补偿金额20%的优惠,免收制卡费。
四、市牌、A牌摩托车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补偿金。⑴摩托车报废的,车主将摩托车及其牌照、行驶证、登记证书送报废回收点(温州浙南汽车设备回收有限公司,地址为温州市过境公路车管所北首回收大楼,联系电话88629469;瓯海分公司,地址为温州市瓯海梧田南村村东庄岙(高架桥边),电话86297198),办理摩托车报废手续,并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申领补偿金。⑵摩托车转出市区的,车主到车管所办理转出手续后,凭车管所出具的转出凭证、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到报废回收点申领补偿金。⑶摩托车被盗的,车主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登记后,6个月后仍未追回的,先凭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摩托车被盗证明到车管所办理被盗车备案手续,后凭车管所出具的被盗车牌照补贴领取凭证、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到报废回收点申领补偿金。⑷回收点对上述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偿金。
五、市牌、A牌摩托车办理牌照补偿手续的时限。市牌、A牌摩托车达到法定强制报废年限的,车主应于一年内办理报废手续并领取牌照补偿金。2011年6月1日前,已办理摩托车报废或被盗未追回相关手续,且未更新车辆的,车主应于2012年6月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牌照补偿金。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发放补偿金。
六、现有的执法、抢险、邮政用的市区牌照摩托车报市区“四小车”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统一外观标识,按现有数量进行控制,允许报废更新,不允许新增。
七、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