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特发布森林禁火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段:2023年3月2日至4月15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以内所有林区。
三、禁止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烧荒、焚烧田埂草、烧稻草、烧草木灰积肥等;
(三)吸烟、野炊、烧烤、放孔明灯、烤火取暖等;
(四)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燃放烟花爆竹等;
(五)私拉有电线路、电网狩猎、烧山驱兽等;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违法处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森林火灾肇事及因工作失职酿成事故者,依法追责问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特此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