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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12/11 6.9k 阅读 333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温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指导开展温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落实各部门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 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落实污染源普查的重大国情调查定位,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等基本情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资源资产负债情况。利用国家和省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环境质量”相关联响应关系、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推进污染源总量管理提供支撑。准确分析当前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温州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普查对象为温州市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信息、国家质检总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统计局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等综合形成并下发普查单位初步名录。地方根据初步名录,结合用水用电及纳税相关信息,组织开展清查工作,经查漏补缺后形成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依照名录库组织普查。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

  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其他

  各地可结合温州环境管理需求,增加相关普查对象(如餐饮、住宿、医疗等服务业及其他区域特征性小微轻污染单位)或除国家规定外的污染因子,以便全面、系统的掌握全市污染源产生、排放底数,进一步拓展我市普查成果,突出普查实效。同时,可适当增加普查附表,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转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普查对象划分为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三类,其中固定源(包括工业源(园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排污口、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通过发表调查获取普查对象活动水平基本信息,结合实际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综合核算污染物排放。分散源(包括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业、种植业、城乡居民能源消费和废水排放情况)和移动源(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整体活动水平(强度)信息,结合抽样(典型)调查分析获得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污染排放整体核算。

  (一)工业污染源

  1.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在参照国家和省级行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测算温州本地特色行业的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着力提高工作效率。

  2.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开展全面入户调查。

  3.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等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水利、环保、市政、海洋、治水办等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分雨季、旱季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整体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5.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全面调查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污染物治理水平,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公安、交通、农业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其中,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工作原则、流程与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流程

  结合我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和乐清市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经验,充分利用市场监管、税务、电力、环保、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和质监等部门及经济、农业、人口普查和各类相关专项调查数据,开展清查建库、全面普查。

  温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流程图

  (三)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普查试点、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及数据应用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普查试点和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发布与应用。

  1.前期准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各地特色行业产排污系数调研(或本地化验证),完成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餐饮等服务业及其他区域特征性小微轻污染单位排污量整体测算,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营造普查工作社会氛围。

  2.普查试点:根据省级统一部署,完成乐清市普查试点工作,探索和总结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的思路、流程、方法和经验。

  3.清查建库:利用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类普查和相关专项调查基础数据,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并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4.全面普查:开展全面宣传动员和普查培训,组织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录入,积极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全流程参与普查工作,重点做好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维护等工作。

  5.总结发布及应用: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并结合温州污染现状和环境管理要求,积极开展普查数据二次开发和成果应用,研究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等课题,促进普查数据在环境承载力、生态环境资源负债研究中的应用。

  (四)普查培训与宣传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县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及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设区市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数据管理

  在国家和省两级部署普查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普查对象和市、县两级普查部门通过互联网访问省级系统,开展普查数据录入汇总、审核分析等相关工作。

  五、组织机构与分工

  (一)组织机构

  温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及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市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普查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普查工作动员、宣传、培训,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普查,组织全市餐饮等服务业排污量整体测算工作,做好普查数据审核、汇总、核查和维护,总结发布普查成果,拓展相关研究、应用开发以及表彰等工作。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联络制度,协调、督促、推进各地各部门普查相关工作。适时抽调宣传、住建、农业、统计、海洋等成员单位骨干人员,开展集中办公。

  各县(市、区、功能区)设立县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级普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各地普查方案,组织普查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具体负责当地特色行业的产排污系数测算(或本地化验证)和区域特征性小微轻污染单位排污量总体测算,配合做好全市餐饮等服务业排污量整体测算,做好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和校核,总结发布普查成果以及表彰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应落实相应机构或专人,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辖区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市场化、专业化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各类普查方案和报告编制,普查清查、入户调查、现场监测、普查质量评估、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普查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普查效率。同时,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

  普查工作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部门间分工协作,共同开展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的编制和审议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和督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普查和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市本级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指导各地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做好全市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信委:负责配合做好全市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地方公安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人口相关数据、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生活源、机动车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市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指导地方地税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矿山企业基础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住建委: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提供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有关信息和数据,负责指导地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与港口码头污染源相关信息、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市政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水利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农办(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全市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有关信息和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各加油站相关数据,协助提供油品质量相关数据。

  市卫计委:负责提供各医疗单位污染相关数据。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会同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和质控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和有关技术规定,指导普查工作试点和组织普查业务培训,汇总、分析全市普查数据,组织普查工作验收和结果发布。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市林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温州军分区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军分区有关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温州海事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与港口码头污染源相关信息、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温州电力局:负责协调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用电单位相关信息。

  市公用集团: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用水单位用水排水相关信息及一、二级污水收集管网基础信息。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的主要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市普查工作办公室日常运行保障,购置相关设备,印刷普查相关资料;组织开展全市餐饮等服务业排污量整体测算;开展普查组织动员、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市数据汇总、校核、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成果应用、表彰等。

  县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普查表印刷;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针对部分特色行业组织产排污系数测算(或本地化验证)、区域小微轻污染单位排污量整体测算,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成果应用、表彰等。

  七、普查质量管理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监督实施。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做好对委托普查任务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掌握实施进度,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普查委托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并对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质量和效果。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分阶段明确质量控制内容和主体,开展全员和全过程普查质量控制,通过与其他相关普查数据和各职能部门现有业务数据比对、多法审核数据、鼓励信息公开和第三方参与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普查质量。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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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