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14〕32号)精神,按照省、市有关创建要求,经乡镇(街道)自查、县(市、区)审核推荐,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验收及公示,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鹿城区七都街道,瓯海区景山街道,乐清市盐盆街道,苍南县矾山镇、岱岭畲族乡,平阳县青街畲族乡、顺溪镇,泰顺县仕阳镇、泗溪镇、司前畲族镇、百丈镇、彭溪镇、竹里畲族乡为第二批“无违建乡镇(街道)”。
希望被命名的乡镇(街道)以此为新起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巩固创建成果,取得更大成绩。各地要以先进为榜样,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创新工作载体,继续深入推进“无违建县(市、区)”创建活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