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杜绝行政违法,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以下2个文件做出调整。
一、废止《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补充意见》(温政办〔2011〕144号)。
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高新区城市更新和产业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3〕90号)第五条第(二)项第1点修改为“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的收缴按低效用地再开发有关政策标准执行”。修改后的文件重新公布,自原发布之日(2013年6月5日)起试行3年。实施期间,上级或同级出台更加优惠的新政策,参照新政策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