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各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需要增减或变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提请调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