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我市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温政发〔2021〕27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二、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81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