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21/09/26 1.9w 阅读 344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28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207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84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

本通知发布后,《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7〕37号) 同时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