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标准为: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四)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40元。
(五)满60周岁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三、实行医疗补助。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由个人负担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一)全国劳动模范给予全额补助;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
(三)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不低于60%给予补助;
(四)市级劳动模范按不低于50%给予补助。
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药费,先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年满60周岁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予以补助,经费由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的列支与发放:
(一)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年满60周岁农业劳动模范、非公企业(含个体户)劳动模范等荣誉津贴,由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总工会统一发放。
(二)国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等有关单位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和发放。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并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总工会统一发放。
(三)无工作单位但已参加社会保险(特指原改制企业)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劳模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五、医疗补助费的列支和补助流程。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疗补助费由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医保部门要优化医疗补助流程,负责统一纳入信息化项目改造、统一支付,在医疗卡中设置劳动模范医疗补助“一卡通”功能,实现“一次不用跑”。
六、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其他待遇:
(一)对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由住建部门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二)对符合当地入学条件的劳动模范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入学优待政策。
(三)实行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对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应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特殊困难补助。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实无法解决的,应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用于补助有特殊困难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
七、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的资格审核。公务员符合享受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资格审核,由所在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事业单位符合享受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资格审核,由同级人社部门审核。企业、农业劳模符合享受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资格审核,由县(市、区)级以上的同级总工会审核。
八、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
九、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及市级功能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贯彻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温政发〔2004〕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温政办〔2014〕6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无工作单位劳动模范门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4〕131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