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按照《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关于温州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95号)等文件要求,将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批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下两方面共31项事项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划转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违法建设行为以外的行政处罚事项,共19项;
(二)风景名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共12项。
二、涉及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告。
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批划转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