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快落实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浙江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年)》、《温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温政办〔2014〕102 号)等精神,现就我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5 年底前,县以上城市中心城区供气管网基本实现覆盖,县及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内通过改气(电)工程淘汰辖区内的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窑)炉,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市50%的6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完成淘汰改造,共计1500台。2016年底前,6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全部完成淘汰改造。2017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调查摸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全面启动辖区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调查摸底工作,在2015年6月15日前摸清辖区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数量、容量、燃料种类、能源消费、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并于每月月初上报淘汰情况(联系人:市发改委能源和环资处王建,电话:88968195)。
(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各地要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再审批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已建成使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要限期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柴油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加大锅(窑)炉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力度。各地要建立管辖范围内各类锅(窑)炉污染物排放定期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加大对排污单位现场检查力度,定期发布每台锅(窑)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四)全面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各地要全面淘汰、改造禁燃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锅(窑)炉以及辖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已停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准启用燃用高污染燃料;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淘汰改造任务,排定淘汰改造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推动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电)。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年内完成热力规划研究,加快推进热负荷在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热负荷容量低于100蒸吨/小时的,应实施煤改气(电)。新建工业园区预估热负荷容量超过100蒸吨/小时的,应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
(六)加快天然气覆盖应用。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加气站等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内建成甬台温、金丽温天然气供气管网,并实现向市区供气;在天然气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推进非管输液化天然气推广应用,大力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陈作荣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任玉明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陈俊、王仁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城管与执法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抽调环保、质监、经信等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将锅(窑)炉淘汰改造的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建立通报检查制度,每个月对各地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进度滞后地区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作为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对照目标任务,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具体负责实施淘汰改造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确保淘汰改造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发改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牵头和综合协调工作,制定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清洁能源保障和省级天然气管网建设,不再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相关项目。
经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高污染燃料锅(窑)炉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整治淘汰落后产能所属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规划编制及实施,协助做好供热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淘汰改造工作,汇总工业企业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情况。不再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相关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监督管理,按规定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燃气公司制定城镇燃气管网建设计划,组织天然气主干管及配套支管建设,加快推进工程进度,按时完成计划内企业的天然气管网接入。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禁燃区饮食服务业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监管执法工作,协助拆除违法建筑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制订支持非管道输送燃气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和办法。
环保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负责关停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监督监测,加大环保执法工作,依法征收排污费,不再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相关项目。
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在用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安全性检查,加强对生产企业使用非管输天然气的安全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技术指导工作;加强高污染燃料锅炉动态监管,定期将锅炉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协助所在地政府对相关无证高污染燃料锅炉进行取缔;加强源头控制,不再审批高污染燃料锅炉,已停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再办理注册登记。
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生产企业使用非管输天然气的消防安全监管。
教育、卫生、国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学校、医院、国有集团公司所属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
(三)严格行政执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监督检查。建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体系,全市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全部纳入监测体系,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定期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窑)炉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指标专项执法监测,对超标排放企业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锅炉不得排放污染物。严格取缔非法使用的各类锅(窑)炉,同步拆除“三改一拆”涉及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
(四)强化倒逼机制。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所属企业在新项目准入、申报项目补助、评优评奖、银行融资以及在落实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分档排序、有序用电、差别化电价水价等政策时,须先行淘汰关停锅(窑)炉,如未淘汰关停将实行一票否决。
(五)落实补贴政策。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拆除到位的每台补助5000元;拆除后采用天然气、生物柴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经验收合格,按替代前锅(窑)炉容量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2014年、2015年8万元/蒸吨、2016年6万元/蒸吨、2017年4万元/蒸吨(包括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贴),市、区税收共享企业由市、区财政按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县级补贴政策可参照执行或自行制定。非法使用以及违章厂房内锅(窑)炉不享受财政补贴。实施能源优惠供应,2014年—2017年期间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煤改气、重油改气的,其管道天然气气价实行优惠供应,价格原则上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
(六)完善能源保障。根据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和工业区块分布,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划,把天然气管网规划、热力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加快项目审批和气网、热网建设。积极鼓励非管道输送天然气、电、太阳能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供应或技术服务企业参与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在项目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和电力接入、并网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七)加大媒体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生态文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宣传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向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相关企业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向社会公开锅(窑)炉淘汰改造清单,开辟举报专栏专线,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氛围。
附件:1.2015年各地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任务分解表
2.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改造分类处置及标准要求
3.县(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清单
4.县(市、区)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月报表
5.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拆除补贴申请表
6.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改造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