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9/21 1.4w 阅读 399 点赞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城市内河、瓯江、海洋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市瓯江口新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范围内的建筑泥浆(含河道淤泥,下同)的运输、消纳及相关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泥浆办),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公安、住建、港航、水利、环保(塘办)、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以及空港新区管委会、瓯飞管委会、温州港集团、洞头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第四条 市区限制使用高产出建筑泥浆的施工工艺,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量排放建筑泥浆,倡导建筑泥浆综合利用。

第二章 运输、消纳与结算

  第五条 按照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大门岛黄岙围区为温州市区近期建筑泥浆消纳场所,空港新区与瓯飞围垦区为中远期建筑泥浆(河道淤泥)消纳场所。各区、功能区拟确定的消纳场所及可行性方案,应报市城管与执法局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温州新岛泥浆处置公司作为实施建筑泥浆终端结算的主体,承担建筑泥浆的运输、消纳组织管理和结算工作;负责消纳终端码头、电子监控和管理用房等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应编制科学可行的建筑泥浆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桩基施工工艺、现场泥浆池的布置、预算建筑泥浆的方量、建筑泥浆的处置方式、施工工期等。建筑泥浆处置方案纳入建筑工程开工条件审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抄送市泥浆办(河道清淤泥浆处置方案由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抄送)。

  第八条 温州新岛泥浆处置公司根据建筑泥浆处置方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泥浆处置承包合同。按照市发改委审定的建筑泥浆处置指导性价格,预收建筑泥浆处置费,并负责落实建筑泥浆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承包合同后,向市泥浆办办理有关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手续,泥浆处置完成后按实结算。

  第九条 温州新岛泥浆处置公司对建筑泥浆处置实行全程运单验收与结算管理,在施工工地填单派发,在消纳场所进行验收。对运输单位按实收量进行结算,对施工单位按派单量进行结算。

  第十条 建筑泥浆运输单位应当经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运输活动。

  运输单位对施工工地应落实固定的车船等运输工具,方可进行运输。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必须具备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车船适航(运)证书、驾驶人员适任证书,安装GPS定位设施,并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陆路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定位设施,车厢必须密闭,并落实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污染路面。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交给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处置泥浆;

  (二)擅自设立泥浆消纳场所处置泥浆;

  (三)擅自使用管道输送泥浆或向城市雨水、污水管道排放泥浆;

  (四)擅自变更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消纳场所组织运输;

  (五)沿途滴撒漏污染路面或排入水域;

  (六)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和未经核准的车辆进行运输;

  (七)建筑泥浆处置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泥浆办依法开展对内河、瓯江建筑泥浆运输的日常巡查管理,由相应部门的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泥浆办要充分使用电子监控设备,加强对车船运输线路、中转平台和终端消纳的泥浆输送情况的监控与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泥浆处置过程中有关收费项目,须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确定,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乱收费。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住建部门取消建筑工地创建文明标准化工地资格,依法对其建筑市场准入采取限制措施;城管与执法部门依法限制运输单位泥浆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接建筑泥浆运输,严重干扰正常施工建设、建筑泥浆处置和建筑泥浆运输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9〕140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