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温政发〔2011〕39号)精神,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长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根据安全生产隐患分类排查的检查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涉及多职能部门的,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整治。
第三条 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由联合执法协调机构统一牵头组织,各有关执法部门必须按照《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温政办〔2009〕14号)和各部门“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联合执法中,依法履行职责。市联合执法协调机构设在市安委办。
第四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月组织1次,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遵循主动告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相互协作的原则,在处理执法事项时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联合执法的范围
第六条 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发现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需要多个执法部门共同执法的。
第七条 在隐患排查中,发现虽已取得相关证照,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依法应停业整顿或关闭的,依照规定职责需经相关执法部门共同执法才能整改或处罚的。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该单位行为违反多种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的。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检查或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需有关执法部门共同执法的。
第十条 安委办及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重大隐患整治和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章 联合执法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联合执法的启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联合执法范围,各相关部门根据隐患排查情况,认为需要联合执法的,向市联合执法协调机构牵头负责人提出联合执法意见,由联合执法协调机构牵头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二)联合执法的准备。市联合执法协调机构的牵头负责人根据联合执法实施对象或事项,召集有关执法部门人员分析商定联合执法有关事宜,制定具体方案,并成立联合执法组,明确职责分工和办理期限。联合执法中有涉及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等事项的,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具有专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参加。
(三)联合执法的执行。联合执法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通过勘察现场,调阅资料、明查暗访等方式,查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等行为或事实,有关执法部门依照安全生产和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联合执法的结束。联合执法工作在确定的时限内办理完结后,联合执法组要对各执法部门人员参与情况、执法情况、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材料,报各级安委办和上级执法部门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联合执法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参与联合执法的部门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联合执法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文明执法。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各执法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主动接受联合执法协调机构牵头负责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接受联合执法组统一领导和安排,各司其职,协调一致。
(三)认真部署,及时总结。每次执法活动,各执法部门都应认真进行部署,对执法活动中的经验与不足进行研究和总结,不断丰富和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拒绝,对工作不配合、执法不规范、存在消极应付、扯皮推诿现象的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依照《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温政办〔2009〕13号)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切实抓好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采取“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安全生产管理网格责任区,统一编制网格安全管理手册,落实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责任”的要求,抓好所在网格责任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干部职工应统一纳入网格责任区,全面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网格责任人根据要求监督指导网格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各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应建立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网格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网格划分
第七条 以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划分、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的原则,形成由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三层管理,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安全生产管理网格。
(一)大网格。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位划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大网格,各有关部门分组联系各乡镇(街道),形成一个或多个部门联系一个乡镇(街道),并协助大网格内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二)中网格。各乡镇(街道)以村(居、社区)为基本单位划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中网格,并全面负责中网格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三)小网格。各村(居、社区)根据本辖区的自然地理条件、物业密度和管理对象划分若干个安全管理责任小网格,并协助乡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抓好小网格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大网格管理成员,由联系乡镇(街道)的县(市、区)领导,联系部门负责人、部门工作人员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 中网格管理成员,由乡镇(街道)班子成员、驻村干部、村居干部、协管员组成,形成网格管理工作小组。
第十条 小网格管理成员,由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网格化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编制《网格化安全管理地图》,明确网格划分、网格责任人员等事宜。
第四章网格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领导联系点工作制度。联系乡镇(街道)的领导要积极监督指导联系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整治重大、较大安全隐患,维护联系点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抄告、监管、整治、督查常态化工作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相关规定,开展网格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系统完整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实行联合执法制度。根据检查情况,对重大疑难隐患或涉及多职能部门的非法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整治。
第十五条 实行重点行业场所重点监管制度。对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重点行业场所(如涉尘、燃气、危化、非煤矿山、有限空间作业等),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十六条 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掌握网格内安全管理动态,对“大、中、小”三级网格全面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七条 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各网格应建立健全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管理档案,并按县(市、区)政府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的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
第五章网格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联系乡镇(街道)的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领导工作职责:
(一)除履行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外,定期分析联系点安全生产形势,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定期听取联系点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检查、监督联系点安全生产工作。
(三)每年带队到联系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少于 4次。
第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结合各乡镇(街道)网格编制方案,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
(二)加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证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落实。
(三)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台账。
第二十条 挂钩联系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结合各乡镇(街道)网格编制方案,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
(二)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点督查定期开展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参与联系乡镇(街道)每季度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台账。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乡镇(街道)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编制网格化管理地图和责任架构图,确定各网格的安全管理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明确网格工作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网格安全管理手册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乡镇(街道)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建立健全本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究、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四)抓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严重、整治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县(市、区)政府或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实行挂牌督办。
(五)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处置,需有关部门配合的,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予以处置。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一级安委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制订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向居民和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八)每季度对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填写好相关信息报表上报上一级安委办。
第二十二条 村(居、社区)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网格化管理地图和责任架构图,确定各网格的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根据网格实际情况配备若干名安全生产协管员,协助驻村(居、社区)干部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及情况,并建好台账,做好上报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加强对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协助开展整治。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向居民和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五)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禁止将物业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安委办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网格进行统筹管理,对各项网格化管理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二)建立健全监管行业专家库,完善专家工作制度,在项目评估、隐患整治、监管监控、事故处置等方面发挥咨询、指导作用。
(三)牵头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网格工作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
(四)牵头组织县级以上挂牌、乡镇(街道)上报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相关工作制度。
(六)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和相关信息报表。
第六章网格化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网格化管理责任追究,按照《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温政办〔2009〕13号)规定,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停职检查。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小网格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一)漏查漏登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的。
(二)网格内生产经营单位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的。
(三)登记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不处置、不抄告、不上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检查的。
(五)网格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救援的或参与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中网格责任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预警约谈、口头效能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一)未按规定组织网格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的。
(二)对网格人员上报的可能涉及重大隐患未立即有效处置,一般隐患未按规定落实措施的。
(三)网格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救援的或参与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
(四)中网格内有多个小网格责任人或一个小网格责任人多次被问责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预警约谈、口头效能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一)未按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或未及时传达贯彻县级以上有关生产会议文件精神的。
(二)未制定本乡镇(街道)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编制网格化管理地图和责任架构图或未合理划分网格、明确责任或网格人员空缺未及时调整。
(三)未对区域性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救援的或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
(五)列入政府挂牌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得到有效治理的。
(六)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领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预警约谈、口头效能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一)未结合各乡镇(街道)网格编制方案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网格化工作方案的。
(二)不参加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或在联合执法工作中执行不力的。
(三)对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抄告通知,未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抄告通知,未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组织参与事故救援的或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挂钩联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预警约谈、口头效能告诫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要求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一)未按要求参加联系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督查的。
(二)不参加安全生产整治统一行动或在整治统一行动中工作不力的。
(三)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来源,应当核实有关具体情况。对需要进行问责的,书面抄告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村(居)干部实行问责,由各乡镇(街道)自行制订相关制度予以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地图、责任人等报县(市、区)和市级功能区安委办备案。各村(居、社区)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地图、责任人等报乡镇(街道)安全办备案。各单位网格工作人员、管理区域、管理内容发生变动,须在30日内调整相关事项,并重新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办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级部门及省部属在温企业、市属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告诫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突破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半年度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指标控制进度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的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治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七)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内容。
(一)对突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五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安监局为成员单位。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市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分管负责人的,由市安委办主任任约谈小组组长。约谈小组组长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约谈活动的,分管副市长可授权副秘书长主持约谈活动,市安委办主任可授权副主任主持约谈活动。
第六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对存在安全生产约谈处理的对象,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由市政府指定市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
(三)约谈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四)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五)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六)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七)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约谈时限。
对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间或重大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进行。
第八条 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将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启动问责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市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对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市安委会将对该县(市、区)政府或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约谈的相关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要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