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温州生态市建设工作,加大生态市建设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对我市有关生态建设任务的调整要求,对《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自2007年起,市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生态专项资金调整为1500万元。
二、通过生态县(市、区)验收,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县(市、区)的,给予60万元奖励;被命名为省级生态县(市、区)的,给予40万元奖励。
三、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奖励额度调整为10万元;被命名为省级生态乡镇的,奖励额度调整为10万元;被命名为市级生态乡镇的,奖励额度调整为3万元。
四、生态专项资金不再安排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的项目补助。
五、将项目补助中的“市级环境保护重点严管区环境污染整治项目”调整为“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环境污染整治后的生态恢复示范项目”。
六、对被命名为国家和省、市生态县(市、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乡镇及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示范区)的奖励,要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