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经过一年试行,现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文修改完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
奖 励 办 法
为鼓励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业务,特制定本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评奖励对象
市级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省联社温州办事处、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
二、考评奖励标准
(一)新增贷款奖励标准。
1.市级各商业银行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包括票据融资)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奖。
2.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3.对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厂房建设和围垦项目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二计奖(不与重点项目的信贷投入重复计奖)。
(二)引入市外信贷资金奖励标准。
1.上级行直贷、资产转让等,按当年新增引入(转让)资金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奖。
2.再贴现、再贷款,按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计奖;央行专项票据按兑付额的万分之三计奖。
(三)贷款利率优惠奖励标准。
按全年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年末贷款余额在100亿元以下的年利率比上年每下降0.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年末贷款余额在100亿元(含)至200亿元的年利率比上年每下降0.1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在200亿元(含)以上的年利率比上年每下降0.1个百分点奖励15万元。
人民币贷款年加权利率在全市贷款平均利率以下且下浮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人民币贷款年加权利率在全市贷款平均利率以上且下浮的按上述标准50%奖励。
(四)政策性银行奖励标准。
1.粮油收购储备贷款和其他政策性贷款,按当年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计奖。
2.保证全市粮食市场供应的商业性贷款,按当年贷款新增月均余额的万分之四计奖。
(五)其他奖惩标准。
1.因金融产品创新而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较大的,报经市考评小组确定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2.商业银行年末人民币存贷比在100%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年末人民币存贷比在90%至100%(含)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年末人民币存贷比在70%以下的扣奖励5万元;在65%以下扣奖励10万元。
3.商业银行能积极推荐企业并配合参加资信评级工作的,按完成当年任务的企业数给予奖励,对没有完成当年任务的银行给予扣奖。
4.对深化我市县域金融服务试点工作的支持情况纳入奖励范围。
5.商业银行若出现资金使用违规行为,根据市人行和温州银监分局的处罚决定书,按违规金额万分之一扣减奖金额度。
三、奖励资金分配办法
(一)以上奖励资金主要对象是市级银行机构领导班子,其中正职为副职的1.5倍。其他干部职工由市级各银行机构按贡献大小分层次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足部分允许在各单位的成本中列支。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奖励人员包括各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班子成员。当年开业的商业银行按50%奖励。
市人行、银监分局奖励资金在当年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信贷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年信贷总额增幅的前提下,按领导班子职数与市级商业银行平均额计奖;如达不到增幅要求,酌情扣减。
(二)以上奖励资金总额若超过市政府核定数(500万元)的,按比例调整。
四、考核奖励的实施
(一)市政府建立由工作联系的副秘书长为组长的温州市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小组。
(二)市级各银行机构按照市人行要求报送相关统计资料,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市人行(货币信贷管理科),其中支持市政府重点项目贷款、上级行直接贷款、联贷、市外行际间横向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须附详细清单。各银行机构要保证提供的资料准确,若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评奖资格。
(三)市人行依据本办法核准市级各银行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汇总计算出全年各银行机构考核奖金总额及分配方案,送市考评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