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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01/12 1.7k 阅读 380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温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为推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6〕105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6〕5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流通业专项资金)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经贸委负责确定流通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流通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区范围内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展前景好的商贸流通企业。

  第四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在全市商贸流通业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商贸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传统商业和老字号品牌保护升级、改造,以及特色商业街区、示范社区商业建设。

  (二)支持引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支持“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

  (四)支持市区农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全市蔬菜、畜、禽、水产品等菜篮子商品的储藏、保鲜、加工、配送及绿色、有机食品生产设施建设。

  (五)扶持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经济发展要求的会展业发展。

  (七)支持商贸行业协会建立公共服务平台。

  (八)表彰对商贸流通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九)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流通业专项资金。

  第六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补助、奖励等。

  (一)补助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

  (二)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企业经营、纳税和信用情况良好;

  (三)近两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四)涉及大型商业设施新建、改建项目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第八条 申请流通业专项资金应填报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经营业绩、纳税情况、职工人数、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已投入建设的项目投资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流通业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的标准:

  (一)对市区各类商业中心和商业特色街的培育、氛围营造和设施改造,给予投资额5%—10%的补贴,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市区传统老字号品牌商业企业的保护性改造项目,给予投资额10%—30%的补助,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获国家有关部委授予“中华老字号”、“中国商业名牌”等称号的企业,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商贸流通现代化建设项目补贴的,根据投资额度,每个项目给予5—20万元补助。连锁经营企业前一年度销售总额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门店和总部要引入销售时点管理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订货系统等现代流通技术;电子商务企业前一年度营业额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网上交易额在同类企业中领先。

  (三)申请“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财政扶持项目的,按温政发〔2005〕4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全市蔬菜、畜、禽、水产品等菜篮子商品的储藏、保鲜、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批发市场农产品消费安全设施(含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废弃物处理等)及独立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建设或改造,流通企业农产品冷链系统建设等项目,给予投资额30%—50%的补助,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会展业扶持的展览项目限于在本市专业展览场所举办并取得较好成效的全国性品牌展会、集聚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专业性展会(不包括面向普通消费者的展销会和房产展、汽车展等)。单个展会规模达到标准展位300个以上,展位收入达到120万元以上的,给予承办单位10—20万元的补助;标准展位500个以上,展位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30万元的补助;标准展位800个以上,展位收入达到350万元以上的,给予30—50万元的补助;引进全国性、国际性大型展会,市外参展商70%以上,给予10—20万元的补助;省政府、市政府主办的展会,给予展览承办单位或参展企业一定额度的补助。

  (六)参加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评定获国家一级、特级酒家称号的,给予5—10万元奖励;参加全国性餐饮烹饪比赛获得团体金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七)对商业行业协会的扶持。商业行业协会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如建立行业信息中心、评估检测中心,开展课题研究、培训活动等,根据投资额给予2—1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市属企业申请流通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公开征集和审批工作,各县(市、区)经贸局和财政局负责本地企业申请流通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公开征集和初审工作。各县(市、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后,填报《温州市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同时附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盖章),联合行文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属单位申报资料直接报送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二)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考查,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评审和公示。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根据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扶持项目计划,根据项目计划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际投资额确定实际资助额度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流通业发展建设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实施后3个月内,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流通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各县(市、区)流通业发展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经贸委对项目建设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进行预定目标与实施效果的比较分析评价,对项目实施后达到预期效果、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今后将有重点地继续予以支持;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今后将减少或取消其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流通业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流通业专项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流通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