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温州市电镀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温州市电镀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若干意见
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加大电镀行业污染整治的力度,加快提升电镀行业的生产档次,规范电镀工业园区的建设,促进企业优化组合,改进工艺设备,实行规模清洁生产,现提出温州市电镀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如下:
一、为加快电镀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各有关县(市、区)应建立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征收、政策处理、项目审批、开发建设、企业筛选等工作。同时,明确园区建设业主单位,具体负责园区项目报批、资金筹措和开发建设。
二、园区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1.园区内应分生产区(包括集中污水处理和集中供热)和服务配套区,生产区和服务配套区要相互分离。
2.标准厂房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消防、环保等功能要求。标准厂房生产车间每单元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每单元标准厂房内不得化整为零设置隔断进行生产。标准厂房结构以钢混框架大开间为主,用于生产车间的建筑层次不超过3层,每单元标准厂房内应建有污水排放缓冲池。
3.园区内统一建设污水处理厂,并集中供热。按园区环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污水排放必须分质分流,原则上应按工艺要求分含氰、含铬、含镍、综合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等6类管网进行布局建设,含氰、含铬、含镍、综合废水必须分别经过4个企业内部沉砂井,分质计量接入园区污水收集系统(每个企业只设立1处接口)。电泳、油墨、喷漆、脱脂废水等污水必须经企业预处理达到相关要求后排入综合污水管道。园区应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装置和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4.园区内所有给排水、供热、供电、道路、通讯、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园区非生产性的集中配套服务的办公楼、食堂、宿舍、商业等项目,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可以出租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入园企业的标准和要求。
1.所有入园电镀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符合产业政策。有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预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和氰沉锌工艺的不能入园。
2.在2万升以下的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生产规模达到2万升以上(含2万升)予以入园。
3.企业入园后,电镀生产设备原则上采取自动、半自动或机械化的生产线,1单元安排1条生产线。如必须采取手动生产线的,经批准,设备必须成线安排,整齐有序,做到废水不落地。
企业酸洗、化学抛光、含氰电镀槽、镀铬槽必须配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机械抛光须配置除尘设施。
企业入园后,可实行总量控制。通过生产技术革新,提高自动化程度,减少废水排放的,在不突破原有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经环保部门批准可允许适当调整生产规模。
4.电镀企业生产规模容量在4万升以上(含4万升)的,可由企业按规划、设计标准和有关要求,自行投资建设,建设规模控制在每亩1万升镀槽容量;生产规模容量在4万升以下的,购置或租赁标准厂房。
园区内统一建设标准厂房的用地面积(不包括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和生活配套设施等用地)不得少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