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全省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司法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浙司〔2025〕5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发〔2021〕27号)、《温州市政务服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服〔2022〕38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应减尽减、遵循程序”的原则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要求,对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招标投标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主要内容
本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涉及招标投标活动(含限额以下及小额工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是指现行有效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方案、请示报告等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本次招标投标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共梳理出5件招标投标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公优廉一体化”监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温政服〔2022〕41号)、《关于推动“交易,让中小微企业市场更友好”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温政服〔2023〕39号)、《温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指导意见(试行)》(温政服〔2024〕10号)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试行期满已自动失效,《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执业行为评价办法》(温政服〔2022〕27号)、《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温政服〔2024〕14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招标投标相关职能调整(招标投标活动综合指导协调职能划转至发改部门、具体监管职能划转至行业部门)予以废止。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解读机关: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联系人:泮力豪
联系方式:0577-88926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