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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2024/06/24 5.3k 阅读 393 点赞


一、编制背景

为推进生态环境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实际工作,法规处起草了《温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减轻处罚清单》)。该清单在当前上级部门已经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基础上,就清单外“减轻处罚”事项做了更细的梳理和规定。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

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

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2023年度改革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环发〔2023〕16 号)。

三、主要内容

《减轻处罚清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基础上,将比“不予处罚适用情形”稍微更重一点的情形列入到减轻处罚清单中,内容涉及到五类环境违法行为,分别是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废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5个方面,共7种情形。具体适用情形详见《减轻处罚清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