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对2020年12月31日前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决定继续有效2件、修改后继续有效1件。
二、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均需要继续执行。
修改后继续有效的文件1件,系试行文件。试行满两年后,因确有继续执行必要,故须对其进行修改。
三、实施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1年8月30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0月1日起。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