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
本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2017〕21 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教计〔2013〕21号)、《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温教民〔2017〕61号)等制定。
二、主要内容
1.文件明确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2017〕21 号)第三条、《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教计〔2013〕21号)第一条等规定,明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监管权限下放至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制定。
2.文件明确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依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教计〔2013〕21号)第一条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温教民〔2017〕61号)第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明确“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原则上参照中小学文化课程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