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温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技术服务行为规范(试行)》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9年2月,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9〕12号),要求出台分类管理细则、从业规范、技术标准,对生态环境技术服务重要环节进行规范;2019年4月,温州市委办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通知》(温委办发〔2019〕37号),明确了“深化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规范化管理模式”改革工作任务,出台《温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技术服务行为规范(试行)》是改革任务之一。
二、出台依据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
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
5、《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
6、《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7、《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9〕12号);
8、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温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技术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的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和信息公开等提出了细化要求。
(一)服务质量要求。第四条到第九条明确了监测机构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实验环境、留样保存等监测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二)服务行为要求。第十条到第十八条明确了监测机构签订合同、制定监测方案、制定采样计划、现场采样、样品保存、实验分析、数据审核、出具监测报告、记录留档等监测服务过程规范要求。
(三)信息公开要求。第十九条到第二十条明确了监测机构基本信息、服务动态信息公开的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