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清理背景
根据2018年度省政府相关专项清理及市“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公共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产权保护、证明事项、招标投标规定或设置地方保护、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了清理。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不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或《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各类产权的,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为依据设定证明事项的,涉及违反招标投标规定或设置地方保护的,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二、主要内容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二部分对《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