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步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均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发布《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背景
我市建筑企业呈现低、小、散的现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我省建筑业先进地区有较大的差距,建筑市场不规范,工期、投资额“两超”现象依然严重,工程建设推进不顺利,挂靠、串标围标行为时有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仍存在隐患。究其原因,是守信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及时得到鼓励,失信企业未得到有效惩戒,市场未形成健全的诚信机制。2015年我市出台了《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上取得了初步成效,促使企业开始重视提升自身综合实力与标后履约能力,初步实现市场与现场的联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挂靠、串标围标等行为,创造了更为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公开是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建筑市场监管责任的有效手段,是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制定本《办法》,是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等各个环节和流程,提高政府部门的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基于规范性文件格式编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信用信息的定义和具体内容以及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异议申诉及其监督管理等,基本涵盖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全阶段、全过程,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序规范进行起到积极的作用。
1、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2、实施主体。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诚信平台,统一发布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市实际另行制定。
3、评价内容。包括资信能力、技术力量、工程业绩、科技创新、合同履约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情况、竣工结算办理情况、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等、现场管理能力、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文明施工情况、各方主体良好信息、各方主体不良信息等内容。
4、职责分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确保采集入库的工程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诚信平台依法公开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各县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公共信用信息。
5、应用方式。根据招投标法的精神及温州市场建筑企业发展状况与市场项目特点,对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运用设定适用范围,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6、管理要求。参与信用信息采集、应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否则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对诚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