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文件中“对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探索不再审批”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文件中“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要求,全面深化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和《温州市推进“标准地”制度的工作方案》(温政办发〔2018〕49号)等文件,同时在我办2016年制订出台的《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改革工作方案》(温审改办〔2016〕6号)文件基础上,总结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经验积累,结合温州“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改革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包括主件和3个附件。主件共12条内容。主件内容包括“标准地”实施要求、承诺书和承诺指导清单以及承诺审批制的办理流程等,附件是配套的承诺指导清单、承诺书范本和承诺制流程图。
三、文件主要特点
本办法在编制过程中,突出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一是突出了标准地承诺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统一,明确承诺书作为项目管理协议的一部分。二是突出了施工图审查和承诺代替审批的有机衔接,既保证了技术审查的独立性又确保了承诺代替审批的便捷性,形成企业投资审批“最多跑一次”真正落地。三是突出了承诺替代审批的特殊性,对企业要求审批的事项,可以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解决企业使用承诺制的后顾之忧,使得承诺制更具可操作性。
四、文件的适用范围和试行期限
本办法的出台,适用取得“标准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开工后,直接用承诺代替审批,做到有据可依,在职责上更加明确,承诺与审批能够相互衔接,为企业投资项目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发挥较好作用。考虑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国家、省市非常重视,改革举措不断创新,为了更好地完善和吸收新的改革成果,拟定实行办法适用期限2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文件中“对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探索不再审批”的文件精神,非“标准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亦可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