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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温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02/28 7.8k 阅读 486 点赞

2月2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温州市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依据和背景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二)2017年11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浙政办发〔2017〕120号),对浙江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电子卖场使用办法等进行了调整。

(三)温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发布的《温州市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温政办〔2017〕61号)执行期已满。为方便预算单位及时、规范开展2018年政府采购,统一采购品目代码,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亟须出台针对《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实施工作意见的文件。

二、主要依据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三、《通知》增加的内容

1、我市政府购买中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2、我市2018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增加医疗设备、市级地方课程品目。

四、《通知》开始施行时间

修订后的《通知》不设宽限期,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