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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12/31 1.8w 阅读 96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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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00MB1685697R/2025-101045588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市医疗保障局 字号:[ ]

保障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顺利落地,更好地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温州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现20251231-2026112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112日(周一)前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温州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以单位名义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加盖公章。

联系人:曹玮

联系电话:0577-88880717

联系地址: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温州市学院中路303号2号楼1002室,邮编325000

电子邮箱:wzsyyfwglc@163.com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1231


温州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动态管理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保障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顺利落地,更好地满足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指导。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照相关规定负责管理范围内“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受理审查、资质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具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条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每半年度开展1次“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经办机构依申请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为保障国谈药品可及性,原则上县(市、区)域内至少有1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第三条申请双通道资质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国谈药品供药渠道且国谈药品配备数不低于90

(二)设置国谈药品专门岗位,配备驻店执业药师2人及以上,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国谈药品的统筹管理;

(三)管理服务经验丰富,信誉良好,在12自然月(含)内未因违法违规受到医保、市监等部门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为准),以申请受理截止日的次日向前追溯满12个自然月起始日,申请受理的截止日终止日。受理期内因违法违规被医保、市监等行政部门立案调查的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申请。若申请单位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其双通道定点资质申请,不受所属连锁企业总部受到的行政处罚影响。

(四)能够为使用国谈药品参保患者建立供取药档案,一人一档,并随时接受医保部门的检查;

(五)具备特殊药品管理经验,有较强的药品配送能力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向辖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四)配送能力相关证明;

(五)目前在售的国谈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厂家等相关信息

(六)双通道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患者实名制管理制度及患者用药存档制度相关材料

(七)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申报药店公章。提交申报材料后,申报药店不得自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第五条 经办机构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函询等方式,对申请机构所申报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应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须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一经核实,取消本次申请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条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各级经办机构将其纳入拟新增双通道药店名单并报送至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拟签订医保补充协议名单。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拟签订医保补充协议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向辖区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医保补充协议,纳入双通道药店管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因自身原因在符合医保补充协议签订条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医保补充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八条 经办机构做好对国谈药品使用情况监测,加强对“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国谈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等情况的常态化统计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情形但未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可作出提示、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理:

(一)未按医保补充协议约定落实管理制度的;

(二)未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医保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的;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经核查发现国谈药品配备品种数未达到90种的;

(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情形的,经办机构可对其作出中止医保补充协议处理,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应追回,同时违反医保协议相应条款的根据医保协议处理

(一)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国谈药品的;

(二)国谈药品销售相关资料未按规定保留的;

(三)在提供材料或信息时存在藏匿、转移、伪造等行为的;

(四)未核验参保人员就医凭证,导致被他人冒名顶替就医的;

(五)一个自然年度内经核查发现存在2国谈药品配备品种数未达到90种的;

(六)未按月做好国谈药品进、销、存台账的;

(七)发生本规程第九条中行为,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根据基本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应当予以中止医保补充协议的。

第十一条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以下情形的,经办机构可对其作出终止医保补充协议处理,同时违反医保协议相应条款的根据医保协议处理

(一)将非双通道定点药店发生的费用通过医保系统结算的;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经核查发现存在3次以上国谈药品配备品种数未达到90种的;

(三)拒不整改或二次整改后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其他根据基本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终止医保补充协议的;

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与本规程不符的条款自动废止。试行期间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