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财综〔2016〕21号
市各用票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温财综〔2016〕21号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做好我市财政票据换版工作,确保新版财政票据核发、启用和旧版财政票据审验、核销等工作平稳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财政票据(票据编码为5位数)已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在市本级应用。旧版财政票据(票据编码为3位数)允许延用至2016年3月31日,逾期作废,不准使用。
二、各单位要组织做好旧版财政票据的清理工作,对旧版财政票据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对所有旧版票据(包括截至2016年3月31日尚未使用的旧版空白财政票据)填制《财政票据核销表》,并在6月底前到市财政局(市预算外资金收缴中心)票据窗口办理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地址:市绣山路299号市财税大楼主楼203房间,联系电话:88166506。
三、未按规定做好旧版财政票据核销的单位,将不再予以办理新版财政票据领用。
四、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此次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建立票据专人保管制度,严格按规定期限、程序领用及核销票据。
附件:《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的通知》(浙财综〔2014〕72号)
温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