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市监异入〔2015〕第2号
温州市宝华鞋业有限公司等910家企业:
经查,上述企业为2014年12月31日前成立,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2014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但截至2015年6月30日,上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公示2014年度报告,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违法行为。现我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上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公示。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附件1:2014年内资755家
附件2:2014年外资15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