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楼宇总部办〔2014〕2号
各区政府、市属功能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8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度温州市区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标准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
3.在市以外的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不少于3家。下属企业是指总部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企业是指与总部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4.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来自市外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总部对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各项交易收入、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
同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是指在2012年1月1日后引进并注册登记的企业。
制造业和综合业态: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
现代服务业 (包含营销总部、结算总部、管理总部、投资总部等):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
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
建筑业(包含建筑工程、市政道路等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
(2)本地现有总部企业。
制造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现代服务业 (包含营销总部、结算总部、管理总部、投资总部等):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
网络经济(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
建筑业(包含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施工等):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认定材料
拟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温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总部企业市外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包含其营业收入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比例、金额等信息)及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4.市外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出具的企业2012年度和2013年度纳税证明。
6. 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需提供由市经合办出具的企业迁入温州的相关证明。
7.证明总部企业与市外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关系的材料。
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正式文件。
三、申报受理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填写申请材料(相关申请表在市经信委网站http://www.wzsjxw.gov.cn/下载),于2014年5月10日前向企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各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召集辖区经信、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于2014年5月 20日前将本区域各企业申请材料以及汇总表、汇总情况书面报告统一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443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wzjxwcyc@163.com。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申报材料后,提交市有关部门审核。总部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额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进行审核,出具国地税纳税合计证明,并在证明里列明各项分税种的纳税额。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提出建议意见,报市领导小组研究。
(三)会议讨论。市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认定的企业名单进行讨论,并确定公示企业名单。
(四)社会公示。将确定的企业名单在市政府网站等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批准认定。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后,在市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刊发。
四、相关说明
1. 总部企业的纳税额仅指总部机构单独纳税的情况。
2. 总部企业纳税额的计算范围为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入库税额。
联系人:徐丽芳,电话:88968108,传真:88968108
附件:附件1温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市楼宇总部办 市经信委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经合办 市国税局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