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的作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协调一致、高效快捷的能源应急保障体系,维护市场有序供应和社会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
1.2 编制依据
根据《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修编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的突发公共事件的能源应急保障。
本方案所确定的能源类别包括: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
1.4.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区别不同等级,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4.3 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工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前提下,由领导小组按部门职责对工作进行分工布置和协调指挥,各部门要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突发公共事件能源的应急供应。
1.4.4 整合资源,常备不懈。建立和完善全市各级政府重要能源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各级经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整合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资源,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确保应急供应。
1.4.5 合理处置,依法行政。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措施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征集调用,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市场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2.1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
常务副组长: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经信委分管负责人、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主体单位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温州电力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分公司、市公用集团及市有关银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1 指导应急状态时重要能源的保障和市场供应工作,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制定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具体工作方案;
2.2.2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下达能源应急保障任务,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2.3 负责向市政府提出能源保障工作建议;
2.2.4 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向省有关部门或毗邻市请求紧急支持和援助;
2.2.5 指导有关县(市、区)政府的应急能源保障工作;
2.2.6 研究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能源保障应急工作。
2.3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2.3.1 市经信委:负责《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宣传、演练、修订;负责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负责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牵头协调煤炭应急供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重要能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能源的市场监测、预警、应急供应协调机制。
2.3.2 市委宣传部:按照《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按照有利于市场、社会稳定的原则组织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2.3.3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能源保障基础设施投资的综合协调,牵头协调天然气的应急供应工作。负责市场价格监督管理,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建议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并组织实施,保持市场价格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
2.3.4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2.3.5 市财政局:按照《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
2.3.6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负责突发公共事件能源运输保障。
2.3.7 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市场监测、预警,牵头协调成品油应急供应工作。
2.3.8 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应急保障工作需要,协助做好应急保障能源的近海运输。
2.3.9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2.3.10 市质监局:负责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流通计量违法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
2.3.11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2.3.12 温州电力局:负责电力应急保障供应工作。
2.3.13 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分公司:负责成品油应急供应工作。
2.3.14 市公用集团:负责天然气应急供应工作。
2.3.15 市有关银行:负责应急供应企业的资金信贷工作。
2.4 县级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领导小组
按照领导小组机构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启动
本预案在市政府或市有关应急指挥部发布指令后启动。
3.2 指挥协调
接到市政府或市有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属于县(市、区)可以应对的能源保障事件,由县(市、区)协调落实能源保障工作,市领导小组对应急保障工作予以指导;县(市、区)难以应对的能源保障事件,由领导小组按预案协调落实能源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难以确保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源保障时,由领导小组向省级相关部门寻求协调支持。
3.3 信息通报
能源保障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在平时准备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能源保障要求及有关保障资源基本情况,采取多种方法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上报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提出建议,供领导小组决策。
能源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县(市、区),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能源供求和保障的有关信息报告领导小组。
4 应急措施
4.1 信息引导
宣传部门及时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恐慌心理,正确引导消费。
4.2 企业供应链采购
各牵头职能部门督促市重点流通企业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4.3 区域间调剂
从市内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调配,进行异地能源余缺调剂。
4.4 定量或限量供应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能源商品暂时实行统一分配和定量或限量供应。
4.5 要求援助
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向省相关部门或兄弟市提出援助要求。
5 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由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总结,报省、市应急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企业联系制度
建立市重点应急响应企业联系制度。通过定期制作报表,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库存水平等有关情况,建立资源动态数据库,做好协议储备工作,形成应急处置快速反应体系。
6.2 经费保障
政府负责组织的能源保障行动和采取的措施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给予合理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应急能源商品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能源运输畅通。
6.4 社会秩序保障
公安、市场监管、质监、物价等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7 培训与演练
7.1 培训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的业务培训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做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能源应急保障能力。
7.2 演练
各级经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的安排,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能源保障演练,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演练结束后,应认真总结,针对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保障行动方案。
8 附 则
8.1 奖励与责任
在实施公共突发事件能源保障行动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2 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根据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经信委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本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温政办〔2006〕106号)中涉及能源应急保障的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