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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的通知

2016/08/16 2.0k 阅读 118 点赞

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更好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温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是加快温州城市转型发展的客观要求,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是延续城市历史文脉的重要手段。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的保护工作,保护城中村的特色风貌,延续城中村的历史文脉,尊重城市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促进城市转型与文化传承和社会文明协调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对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组织文化(文物)、规划、城管与执法(园林)、住建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专项调查摸底,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已经确认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以及古树名木进行认真梳理和排查,对其他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保护和利用价值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未列入保护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分类建立名册,做到不遗不漏。

  三、依法落实保护措施。对已经公布确认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要求,落实保护措施,依法加以保护,确需异地保护的,要事先制定方案,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对其他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等,可根据专家调查评估意见和社会推荐情况,参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由属地政府确定具体保护方案予以落实。

  四、合理利用注重传承。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中村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进行保护性利用,如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用于展示城中村的风土人情、民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对城中村的传统建筑构件、历史风貌元素,要注重利用和传承,在拆除重建过程中,适当保留一些能体现原有村庄风貌的环境要素和文化元素,及时收集和整理被拆除民居的传统建筑构件,并尽可能在新建建筑和景观环境设计中加以运用和体现,使城中村的历史文化风貌得以延续。

  五、收集记录历史文化。重视对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资料和实物的收集、记录及展示。通过航拍、视频、摄影等多种方式记录城中村的原有风貌和改造过程,保留一份城中村的鲜活记忆。通过挖掘城中村人文历史和风土人情,书写记录各具特色的城中村故事,延续城中村的独有文化和乡愁记忆。通过收集能够体现城中村传统特色的生活用品、生产用具等实物,艺术化地展示城中村的历史文化和个性特征。

  六、积极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发动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认养、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科普讲座、普法教育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的意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损害、毁坏和偷盗文物、历史建筑、建筑构件和古树名木的不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明确落实工作职责。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承担辖区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牵头落实辖区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城管与执法(园林)部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督促、考核各区(功能区)落实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工作;市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农业、水利、民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中村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