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实施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
财政鼓励政策的意见
市财政局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杠杆作用,促进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推进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我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注册地在市区(功能区),由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及其出资组建的浙江温州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以下简称政府产业基金)作为合伙人参与设立的合伙制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二)子基金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
二、鼓励政策措施
(一)财政奖励事项。
1.对基金管理机构的财政奖励。对于基金管理机构,自其缴纳增值税年度起5年内,按照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市、区两级)留成部分(10000元以上)给予100%奖励;自其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照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市、区两级)留成部分(10000元以上)给予100%奖励。
2.对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的财政奖励。对于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原则上每个机构认定人员不超过3名),自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年度起5年内,按照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市、区两级)留成部分(每个基金管理机构合计10000元以上)给予100%奖励。
3.对合伙人的财政奖励。对于合伙人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照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市、区两级)留成部分(每个子基金合计10000元以上)给予100%奖励。
以上财政奖励事项的认定依据仅限于与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经营、投资所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二)办公用房优惠事项。
1.对基金管理机构免费提供办公用房。基金管理机构自注册年度起5年内,可以免费使用政府指定提供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大小与所设立子基金规模相匹配,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同时享受该办公用房配套的物业管理、水电、宽带等免费服务。享受该政策期间,办公用房仅用于基金管理工作业务开展,不得他用。
2.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定办公用房之外租用办公用房的,自注册年度起5年内,可以享受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按照房屋租赁发票金额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和免费使用办公用房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三、申报兑现程序
(一)资格确认。
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自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财务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财开公司)申请出具与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的证明(以下简称合作证明)。
(二)申请程序。
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伙人享受财政奖励政策的,应在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向所在区财政局申请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时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股东或合伙人及高管人员情况、要求享受的政策及依据等内容,申请材料包括合作证明、税款凭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财政奖励申请由财开公司统一代为办理。
基金管理机构享受免费使用办公用房政策的,应在注册后6个月内向财开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要求享受的政策及依据等内容,申请材料包括合作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基金管理机构享受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政策的,应在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向财开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要求享受的政策及依据等内容,申请材料包括合作证明、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执行。
申请财政奖励事项,由所在区财政局予以受理、审核、兑付。市级承担奖励部分按市、区财政体制结算。
申请免费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房租金补助事项,由财开公司予以受理、审核、兑付。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财开公司补助。
各区财政局、财开公司应于鼓励政策执行后1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监督管理
(一)鼓励政策就高原则。
本意见涉及的鼓励措施,与之前出台的扶持政策性质相似的,可以按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其一享受,但不能重复享受。已经享受原扶持政策的,在兑现本政策时予以扣除。
(二)资格取消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申请人享受鼓励政策资格:
1.因违反合作协议被市财开公司取消合作资格的。
2.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的。
3.申请鼓励政策时出现弄虚作假、资料不实的。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的鼓励政策措施同时适用于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总部注册在温州市区的证券公司、民营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具体操作办法由相关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2016年9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