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深化“讲诚信、守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信用管理先进企业”认定活动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5〕209号)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答辩考核审定,征求市法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人行等单位的意见,社会公示7日,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认定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47家企业为2015年度“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温州潘氏食品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为“温州市信用管理先进企业”,同意黎明液压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续展为“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有效期3年。
希望被认定的企业继续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为促进“信用温州”建设和开创“十三五”发展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2015年度“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名单
2.2015年度“温州市信用管理先进企业”认定名单
3.2015年度“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续展名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