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消防支队关于《温州市老年人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老年人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在日常管理中,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消防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温州市老年人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市民政局市消防支队
一、本整治标准所指的老年人场所为: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和活动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老人院、养老院、护理院等托老场所建筑。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既有老年人场所。新、改、扩建老年人场所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省相关规定。
二、老年人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但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工业建筑和商场市场(不含3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内;也不得设置在半地下、地下建筑内。
三、独立设置的老年人场所层数宜为3层及3层以下;如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宜设置在地上1、2、3层。
四、老年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必须设置在2层及2层以下(当吊顶采用不燃材料时,允许设置在3层);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仅能设置在1层。
五、附设的厨房宜靠外墙独立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以燃气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以柴油为燃料的厨房,其燃油锅炉和油箱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与走道或其他用房之间应采用隔墙或防火门分隔,且不得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六、老年人场所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两个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七、老年人场所疏散楼梯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室外疏散楼梯不应小于1米,安全出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1米。
八、疏散走道采用敞开式外廊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疏散走道不采用敞开式外廊时,2层、3层的老年人场所可采用敞开楼梯间;4层及4层以上的老年人场所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确有困难的,可不设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但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室内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易燃楼梯或钢楼梯,室外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易燃楼梯。
九、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十、疏散走道、楼梯口及出口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公共活动用房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居住房间内应配备手电筒等移动照明工具。
十一、楼梯间和公共走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实体轻质砖墙或砖墙分隔,并均砌至梁底或楼板底。房间之间可采用轻钢龙骨双层双面纸面石膏板隔墙分隔到楼板底或梁底,严禁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分隔。
十二、老年人场所的每个房间(卫生间、储藏室等除外)应设外窗,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三、老年人场所应有室外消防水源。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老年人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十四、老年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五、电气线路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阻燃管穿管保护,配电箱、电表应安装在不燃基材上;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十六、老年人场所中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开窗形式。
十七、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厨房、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墙面、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十八、老年人场所宜每50平方米配置1具2千克的ABC类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且便于取用。
十九、老年人场所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宜超过5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且在每个床位的适当位置设置紧急呼救按钮。
二十、老年人场所的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习;
(三)针对本单位的实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应建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和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电热设备;
(五)应对服务对象进行分类,按照老人行动的难易程度确定其居住的楼层,行动不便的应安排居住在最低楼层并有专职陪护人员;
(六)疏散楼梯和走道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七)在楼梯间醒目位置和每个居住房间的门后,张贴消防安全常识和自救逃生方法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