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温州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较大,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并与生产基地的农户建立起利益连结机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当地农民增收中起到重要作用,经营规模和带动农户数量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从事粮食、蔬菜、果树(含经济作物)、茶叶等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种植面积:粮食1万亩;蔬菜2000亩;果树1000亩;茶叶5000亩以上。
2.从事林木花卉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或销售额)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种植规模:竹木1万亩;花卉20万盆(株)以上。
3.从事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2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养殖规模:猪、羊存栏1万头;牛2000头;鸡、鸭10万羽;兔、鸽5万头(羽);其他特种珍稀动物1000头;蜜蜂1000箱以上。
4.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3000万元以上。带动渔船50艘;带动水产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
5.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市场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
(三)企业年税收额须达到50万元以上,减免税企业应提供减免税依据。
(四)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较好,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五)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主要产品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认证(包括国际认证)。
申报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上各项条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市级(含市级)以上名牌称号的,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优先考虑。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的评比条件适当放宽,但不能低于申报条件的70%。同时,在评审时适当考虑地区、行业平衡。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到各县(市、区)农办领取申报表格(一式3份),或直接登录温州农网(www.wznw.gov.cn)或市农办网站(www.wznb.gov.cn)下载。
(二)申报的企业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按要求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报送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
(三)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企业的材料后,应对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表格相应栏内盖章,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县(市、区)农办。
(四)各县(市、区)农办在汇总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召集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粮食、供销、农财等有关单位进行联评,确定上报企业,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农办。
(五)市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分别直接向市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申报。
(六)市农办在汇总各县(市、区)和市属企业上报的材料后,召集相关对口部门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召集市农口成员单位,召开评审会议,确定入选企业名单,经温州农网和市农办网站公示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
三、“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一)对获得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奖牌。
(二)享受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监督管理
(一)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农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对认定的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每年考核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
1.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
2.主业外迁;
3.基地减少,带动能力下降;
4.企业转让。
(二)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年报统计制度,在每年1月15日前,企业将上年度的统计调查表报市农办。
(三)已认定的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等,须向市农办报告,对其中需要保留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对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的,要及时报市农办备案。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取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8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做好2002年度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2〕14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农办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
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详细单位 地址 | 联系电话 | 邮编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手机 | ||||||||
传真 | ||||||||||
资产总额(万元) | 固定资产(万元) |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年销售额(万元) | |||||||||
年产总产值(万元) | 利润(万元) | |||||||||
主要产品产量(吨) | 税收(万元) | |||||||||
基地规模(亩) | 联系农户(户) | |||||||||
主要经营产品 | ||||||||||
县(市、区)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县(市、区) 农办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县(市、区) 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附件2
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机关登记复印件。
3.经当地财政审核、盖章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4.经当地国税、地税机关盖章的上年度企业税收清单。
5.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值数据。
6.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带动农户证明。
7.企业概况、年度总结。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需装订成册(一式3份),县(市、区)农办或主管部门(市属单位)保留1份,报市农办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