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法的通知

2009/03/06 1.0w 阅读 261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温州市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较大,有稳定的生产基地,并与生产基地的农户建立起利益连结机制,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当地农民增收中起到重要作用,经营规模和带动农户数量应当达到如下要求:

  1.从事粮食、蔬菜、果树(含经济作物)、茶叶等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种植面积:粮食1万亩;蔬菜2000亩;果树1000亩;茶叶5000亩以上。

  2.从事林木花卉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或销售额)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种植规模:竹木1万亩;花卉20万盆(株)以上。

  3.从事畜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2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养殖规模:猪、羊存栏1万头;牛2000头;鸡、鸭10万羽;兔、鸽5万头(羽);其他特种珍稀动物1000头;蜜蜂1000箱以上。

  4.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3000万元以上。带动渔船50艘;带动水产养殖面积1000亩以上。

  5.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市场年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

  (三)企业年税收额须达到50万元以上,减免税企业应提供减免税依据。

  (四)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较好,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五)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主要产品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认证(包括国际认证)。

  申报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上各项条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市级(含市级)以上名牌称号的,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优先考虑。

  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的评比条件适当放宽,但不能低于申报条件的70%。同时,在评审时适当考虑地区、行业平衡。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到各县(市、区)农办领取申报表格(一式3份),或直接登录温州农网(www.wznw.gov.cn)或市农办网站(www.wznb.gov.cn)下载。

  (二)申报的企业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并按要求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报送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

  (三)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企业的材料后,应对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表格相应栏内盖章,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县(市、区)农办。

  (四)各县(市、区)农办在汇总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召集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粮食、供销、农财等有关单位进行联评,确定上报企业,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农办。

  (五)市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分别直接向市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申报。

  (六)市农办在汇总各县(市、区)和市属企业上报的材料后,召集相关对口部门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召集市农口成员单位,召开评审会议,确定入选企业名单,经温州农网和市农办网站公示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

  三、“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一)对获得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奖牌。

  (二)享受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监督管理

  (一)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农办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对认定的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每年考核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

  1.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

    2.主业外迁;

    3.基地减少,带动能力下降;

    4.企业转让。

  (二)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年报统计制度,在每年1月15日前,企业将上年度的统计调查表报市农办。

  (三)已认定的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等,须向市农办报告,对其中需要保留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对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的,要及时报市农办备案。

  (四)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取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8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关于做好2002年度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2〕14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农办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2.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1

温州市“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详细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资产总额(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所有者权益(万元)

年销售额(万元)







年产总产值(万元)

利润(万元)







主要产品产量(吨)

税收(万元)







基地规模(亩)

联系农户(户)







主要经营产品









县(市、区)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

农办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

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税务机关登记复印件。

  3.经当地财政审核、盖章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4.经当地国税、地税机关盖章的上年度企业税收清单。

  5.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值数据。

  6.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带动农户证明。

  7.企业概况、年度总结。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需装订成册(一式3份),县(市、区)农办或主管部门(市属单位)保留1份,报市农办2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