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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8/08/22 1.1w 阅读 450 点赞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瓯江口泄洪能力,保障瓯江河口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沿岸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现就加强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范围,落实防洪安全管理责任

  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范围为以下界限以西区域及两岸陆域的范围:瓯江北口从乐清北岸岐头山东南咀的灯标(东经120°57′24.18″,北纬27°58′52.24″)向南至龙湾灵昆岛标准堤塘东北转折处(东经120°55′34.38″,北纬27°58′02.91″)连线,南口从灵昆标准堤塘东南转折处(东经120°53′54.76″,北纬27°56′37.78″)向南至龙湾海滨街道永强标准堤塘东北转折处(东经120°51′55.95″,北纬27°55′59.05″)连线。

  在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范围内,涉及水域的有关开发和利用活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瓯江河口水域的保护和管理,今后凡涉及瓯江河口水域的建设项目,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

  在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范围内,涉及海域的有关开发和海洋保护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瓯江河口海域的保护和管理,特别要加强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

  二、严格瓯江河口涉水涉海建设项目审批,从严控制水域海域占用

  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范围内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纳潮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涉及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范围以内的岸线利用、港口航运、海洋、供水、水产养殖等规划,要符合瓯江岸线规划治导线的要求。各专业规划的涉水涉海建设项目,要科学布局、充分论证,最大限度减少对瓯江水域海域占用及防洪安全的影响。

  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海域,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等规定,分别报经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对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范围内涉及海域的建设项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要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瓯江河口综合规划》确定的江堤控制线,除七里、黄华造船基地按市政府同意的岸线控制线控制,其他实体建筑物均不得超出《瓯江河口综合规划》确定的江堤控制线。

  三、加强行政执法,确保瓯江河口防洪安全

  强化行政执法,坚持分类管理,是加强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前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范围内已实施的涉水涉海建设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1.省、市有关部门已批准的,且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给予保留,手续不齐的要尽快予以补办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2.省、市有关部门已批准的,对防洪安全有影响,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实施。

  3.省、市有关部门已批准的,但对瓯江的防洪安全影响较大,没有办法采取补救措施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除,并给予适当补偿。

  4.省、市有关部门已批准的,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少批多占水域海域的,对多占部分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瓯江水域海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要予以强制清除,并恢复原状。

  各级水行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治水治海的要求,加强部门配合,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大瓯江河口防洪安全管理范围的执法力度,加强涉水涉海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法查处违章行为,切实维护堤防安全和瓯江河势稳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