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实现防空防灾相结合的精神。根据《人民防空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和《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省政府令第247号)有关规定,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功能,及时发放重特大灾情警报信号,为全社会做好防灾避险服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市地处东南沿海,自然灾害频发,重特大灾害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失。为了在灾害发生前最大限度地动员人员撤离和避险,有必要建立防灾避险应急报警系统。要利用防空警报覆盖范围广、鸣响力度强、容易引起警觉的特点,发挥其服务防灾避险的作用。这是提高我市抵御重特大自然灾害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人防向民防转变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人防部门要充分认识防空警报服务防灾避险的重要意义,通过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积极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二、适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热带气旋、台风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地震等特大自然灾害。
(二)其他情形。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紧急告知民众防护和避险的情形(如大、中型水库泄洪等)。
三、建设范围
重点抓好主城区和人防重点镇警报建设,并根据城市整体规划布局和各地地理环境特点,对原有的警报规划按照“兼顾防灾”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适当考虑扩大以下几类情况的警报覆盖面:容易受台风正面袭击的港口、沿海地带;容易引发洪涝灾害及水库下游人员密集区域;容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区域;易产生其他次生灾害的区域。
四、有关规定
(一)警报种类与信号。发放防灾避险警报信号,主要采用固定、车载(移动)、手摇警报器相结合,减少覆盖盲区,确保警报信号准确传递,以利于群众及时采取防护和避险措施。
防灾避险警报信号分为灾害警报、解除警报两种。灾害警报:鸣60秒,停30秒,反复两遍为1个周期(时间3分钟);解除警报:连续鸣4分钟。
(二)警报发放时机。防空警报作为灾害报知的一种补充方式,启动警报发放时机为重特大灾情发生前和正在发生时。防灾指挥部根据灾情发生区域及时发放防灾警报信号,告知社会和群众采取必要的防护和避险行动,灾情过后及时发放解除警报信号。
(三)警报发放权限。防灾警报信号的发放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对于一些区域性的重特大突发性灾害或事件,确需发放防灾避险警报信号且符合警报信号发放预案要求的,可授权防灾指挥部及当地乡镇政府先行发放,并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四)保障措施。当地人防部门负责防灾避险警报信号发放工作的组织实施。警报设点单位负责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维护保障及发放操作。警报设备经费由当地人防部门负责;其他辅助设备经费及防灾工作经费等由各级财政负责。
五、组织领导
做好防空警报服务防灾避险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各级人防部门要会同防汛抗旱指挥部等应急部门制定警报信号发放预案,提高重特大灾情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加大人防宣传力度,让公众熟悉防灾避险警报信号、熟知防灾避险措施,确保达到防灾避险的效果。
二○○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