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完成珊溪工程建设任务,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完善库区移民政策和企业搬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民迁到安置区后,从安置之日起,免交3年定购粮任务和村提留、乡统筹。
二、移民在规划安置区内新建的房屋,已结顶并已交付使用的,土地部门和房管部门要根据移民办提供的“移民宅基地分配图”和“移民名册”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
证。移民安置点建设原先缓交配套费,尚未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应予以补发。有关部门应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除收取工本费
外,免收其它费款。
自谋出路或定向安置移民按规定自行购买旧房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办证时,除收取工本费外,应免收按规定享受宅基地占地面积范围以内的有关契税和其它费款。
三、切实解决安置区移民生活用水、用电问题。移民户安装水表、电表,除收取材料人工费外,免收增容费等其它费用,已收的应予以退还。各地要确定合理的移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收取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平均价格。
四、要加快移民安置区广播通信配套建设,争取使每个移民村通电话和有线电视。移民安置区通信管线敷设,要纳入当地农村发展规划,投资要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移民用户收费,除收取材料人工费外,免收其它费用。
五、安置区应及时解决移民子女就学问题。就读小学、初中的,应就近指定学校接收移民子女入学;就读高中的,应由当地教育部门及时统筹办理转学手续。移民子女学费给予适当优惠照顾,生活困难的移民子女的学费,应予以减免。移民子女中途转学的,库区学校按实结算学杂费、代管费等,剩余的退回给学生。安置区学校应按学生继续就读时间计收学杂费、代管费。
六、凡移民原在库区已开办工业、商业、医药卫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符合安置区当地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办理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从事客车营运的,原则上按原线路营运;在原线路营运确有困难的,允许合法转让或办理变更报批手续(限移民截止日期前已拥有营运线路的对象),规费酌情给予优惠照顾。
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库区移民,比照企业安置待业人员,享受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移民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者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享受《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法[1999]9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库区移民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比照下岗职工,享受《关于支持和鼓励下岗职工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工商综[1997]1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为扶持移民生产发展,金融信贷部门应积极为移民企业融通资金。对移民生产开发性项目,应按有关信贷政策、原则、操作规程及担保法等规定进行认真筛选,符合要求的,予以发放贷款。贷款利率按银行最低利率计息。移民办应充分利用移民扶持资金有偿使用额度扶持移民生产发展,可通过金融信贷部门,以贴息贷款的形式,由借款人负担一部分,移民办补贴一部分,扶持移民生产开发性项目。
移民安置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珊溪工程的顺利兴建,而且关系到库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移民工作,确保珊溪工程库区移民任务按期完成,帮助移民解决好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和长治久安的目标。
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