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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后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确定问题的通知

2002/10/25 5.3k 阅读 281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市区行政区划调整,使一些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难以确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体现行政复议制度及时、便民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只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范围变化,并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撤销或合并。因此,凡区划调整后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一律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二、原管辖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复议机关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作出书面答复。原管辖的行政机关已将有关材料、档案移交给区划调整后有管辖权的现行政机关,由原管辖的行政机关凭复议机关的《受理通知书》,到现管辖的行政机关调档,现管辖的行政机关必须予以协助、配合。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