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保护温瑞塘河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鼓励全社会参与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工作的积极性,表彰在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母亲河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持,温州市温瑞塘河整治工程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母亲河奖”是温瑞塘河综合整治的最高奖项,分“母亲河环境整治奖”和“母亲河环境保护奖”。获奖者可获得荣誉证书、奖金的奖励。
第四条 “母亲河环境整治奖”是对完成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年度任务、河道管理工作的奖项。
(一)评选对象:
1.温瑞塘河流域沿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
2.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温瑞塘河整治工程指挥部及承担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任务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3.直接参与和支持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单位;
4.市温瑞塘河整治指挥部批准的试点示范工程中,不列入市财政拨款,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区(市)财政投入不超过50%的工程业主单位;
5.在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
(二)评选内容:
1.领导班子重视(宣传发动、政策制定、资金筹措);
2.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任务(规划、进度、试点、质量、效益、验收)完成好;
3.河道长效管理措施(保洁责任制、市场化运作、依法治河)落实。
第五条 “母亲河环境保护奖”,是对为温瑞塘河环境保护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的奖项。
(一)为保护和改善温瑞塘河生态环境长期努力工作且成绩显著;
(二)发明或推广保护温瑞塘河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产品,成绩突出;
(三)在温瑞塘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善于运用市场机制,多方面筹集资金,用于温瑞塘河治理活动,成绩显著;
(四)积极宣传温瑞塘河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创作出反映温瑞塘河生态环境保护的优秀作品,且影响广泛;
(五)在其他方面为温瑞塘河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设立“母亲河奖”奖励基金。市人民政府每年拨款3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母亲河奖”基金,同时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第七条 “母亲河奖”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由市温瑞塘河整治指挥部于每年2月底前发布上一年度“母亲河奖”评选活动公告,根据公告要求组织评选。获奖候选单位、候选人有关情况在媒体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评选结果于5月1日前公布。
第八条 在评选活动中,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候选者的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消其荣誉证书,追回颁发的奖金。
第九条 “母亲河奖”为永久性奖项。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工程完成后,继续保留“母亲河奖”,并设立“母亲河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事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温瑞塘河整治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