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依据和目的
最低工资制度是以法律形式干预工资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制度,也是政府调节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2025年12月29日,省政府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5〕23号),决定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为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性收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情况,现研究制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对全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调整时间等作了具体规定。
(一)具体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266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243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218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25 元、23 元、21元三档。
(二)调整时间。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解释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形式。最低月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中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欧世楷
联系电话:0577-8909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