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接管行为,明确移交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权利与义务,确保建设与管理衔接有序,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04号)《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温州市区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接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办法》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采取“建管分离”的体制,在市政设施建设完成后要从建设单位移交到管理养护单位,在移交过程中碰到诸多不顺,如项目实施时注重建设而忽略后期的管理养护、各接收单位自行制定的移交程序、要求各不相同、接收单位不明确等,造成我市一些市政项目移交接收困难。
出台《办法》旨在厘清移交接管各方的职责,明确移交接养手续流程,以更全面地开展市政设施在“规建管养”各环节的管理,保障我市市政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接管,并纳入规范养护,保障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二、制定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04号);
(三)《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四)《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五)《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从适用范围、移交接管对象、工作原则、工作职责、接管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规范和明确了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接管各方面工作,保障市政设施建成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接管,并纳入规范养护,保障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适用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划范围,由政府投资及需要移交政府管理的新、改、扩建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移交接管工作。
(二)移交接管对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接管对象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排水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照明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三)工作原则
《办法》明确了市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由市、区两级分级管理,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政设施的规模、区域功能定位及市有关规定,负责相应市政设施的管理。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及建设阶段接收管理单位可以提前介入,先验收后移交。
(四)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依法及时组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履行备案手续。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接收管理单位做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接管工作,督促接收管理单位做好设施养护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级负责的市政设施管养经费和市对区的市政设施的管养补助。
各区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区级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接管相关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区级市政设施管养经费保障。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工程建设及遗留问题整改、工程移交以及质量保修期内质量保修等工作,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开展市政设施会计核算,配合接收管理单位做好资产录入及产权办理工作,并按要求提供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所需资料。
接收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参与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会审、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跟踪检查建设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做好工程接管、资产登记入账、养护等工作。
(五)接管程序
《办法》明确了移交接管程序由提出移交(代管)申请、提交移交资料、实体查验、签署协议等环节组成。
(六)保障措施
《办法》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各相关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及时解决移交接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推动和促进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接管工作有序进行。
四、政策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