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城镇基准地价是政府法定公示价格和土地市场的指导性价格,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基本依据,是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温州市区现行城镇基准地价于2021年12月公布实施。为确保基准地价成果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运行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市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
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5号)
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基准地价更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107号)
8.《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
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
10.《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公示地价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4〕107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基准地价内涵
1.估价期日:2025年1月1日;
2.土地开发程度:按熟地界定,即达到大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通讯,红线内土地平整)要求,其中各区域外围五通的具体市政配套程度和档次可按各区域实际平均达到的市政配套要求设定。
3.土地权利类型及地价内涵构成:土地权利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内涵包括土地所有权收益价值、土地取得及开发带来的价值,其中开发价值指外围基础设施配套贡献的分摊价值和场地内部平整开发贡献的价值,但不包括市政部门规定交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地上附着物价值;
4.土地使用年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设定,即商服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设定土地使用年限50年;
5.基准容积率:商服用地为2.5,居住用地为2.5,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为2.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1.5,公用设施用地不作基准容积率设定。
(二)基准地价体系
主要包括商服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的基准地价成果体系。不同级别基准地价详见下表。
温州市区大类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 商服用地 | 居住用地 | 工矿用地 | 仓储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公用设施 用地 |
Ⅰ级 | 8100 | 12990 | 2300 | 2420 | 3560 | 2760 |
Ⅱ级 | 5490 | 10240 | 1950 | 2050 | 2420 | 2340 |
Ⅲ级 | 3600 | 7740 | 1300 | 1370 | 1580 | 1560 |
Ⅳ级 | 2200 | 5550 | 1000 | 1050 | 1170 | 1200 |
Ⅴ级 | 1600 | 3530 | 700 | 740 | 850 | 840 |
Ⅵ级 | 1080 | 2460 | 520 | 550 | 550 | 620 |
Ⅶ级 | 960 | 1360 | / | / | 500 | / |
四、实施时间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张传新
联系电话:0577-8836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