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动我市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制定《温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数据局联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共10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明确适用场景,并对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等核心概念作出界定。
(二)组织管理。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数据局共同成立温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管理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细化部门权责划分,规定由联席工作小组组建专家委员会,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技术评估。
(三)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分类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三类主体资质条件,细化驾驶人资质和车辆技术标准,特别对无驾驶人场景设置额外车辆要求。
(四)申请与审核。共三方面内容,包括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申请与审核,分别对相关主体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申请审核流程等进行规定。
(五)功能型无人车。单列功能型无人车技术规范,对功能型无人车车辆识别标牌申领、保险要求和不配备现场安全人员的场景进行了规定。
(六)道路测试与示范管理。明确测试车辆需安装醒目标识及数据记录装置。实行动态数据监控机制,建立市级智能网联车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要求测试、应用及运营过程中所有数据实时接入平台,由平台运营方负责动态运行监测。
(七)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明确车辆驾驶人或管理人作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明确功能型无人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照非机动车管理。建立交通事故情况报送机制。
(八)附则和附件。附则载明实施细则施行时间,附件包括联席工作小组成员、逐级申请流程、车辆检测项目以及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申请审核流程涉及的安全性自我声明、通知书等。
四、政策解读部门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温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管理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联系人:林元亮,联系号码:0577-88968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