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20号)、《温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三、《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支持范围、支持标准、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附则等七个部分16条,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定义和使用原则。
(二)职责分工。明确了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使用,按照相应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审核、推荐、项目监管等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计划加快项目建设,合法合规使用补助资金,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三)支持范围。明确了支持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方向,安排80%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20%的专项资金支持试点支撑服务工作,并且地方补助资金与中央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1.2:1。对不予专项资金支持的情形进行了说明,包括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纳入《工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企业。
(四)支持标准。明确了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以及试点支撑服务工作的补助方向和补助标准。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补助对象为在试点期内,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并通过终验,且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达到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二级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补助标准为地方补助资金和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补助资金由属地政府根据现行产业政策给予补助资金支持,中央专项资金对数字化改造项目中符合中央支持范围的部分根据通过终验后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按照投入总额4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试点支撑服务工作的补助方向有“小快轻准”产品应用奖励、样本企业奖励、建设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购买数字化转型综合服务等四大类。
(五)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明确了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的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具体流程为首先县(市、区)经信部门进行项目排摸,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属地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实地核验后上报市级部门复核、然后试点企业根据市经信局下达的建设任务进行实施方案报备和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最后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审计验收,验收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六)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对试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同时明确了违规使用处理标准,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并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有关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项目相关商业秘密的,三年内取消其参与有关项目评定、诊断咨询等工作的资格。明确了绩效评价办法,属地根据要求对区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市经信局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七)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试行)》的解释主体和生效时间。
四、政策解读机关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温州市经信局负责解读。政策解读联系人:冷超,联系号码:0577-88960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