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卫健委、温州市人社局联合制定《关于深化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温卫发〔2025〕28号),现将有关要点逐一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卫生职称改革精神的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及《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24〕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卫生职称改革实际,按照新的改革导向要求,细化政策规定,提出指导性意见,为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职称评聘提供政策支撑。
二是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发挥职称指挥棒和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医护人员全面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卫生人才队伍,是我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公立医院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的重要支撑。
三是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自身建设的需求。近年来,原有的职称评价指标笼统,缺乏细化的标准,特别是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后,存在评价标准不科学、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不足等问题,根据新形势,通过制定完善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有职称评价体系,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全面发展。
二、制定依据
《通知》主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24〕16号)等文件精神。
三、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共6章16条组成。
第一章总体要求,明确了我市卫生职称改革的总体导向、主要做法和改革目标。
第二章健全职称体系,第一条明确卫生职称类别名称,划分医、药、护、技、研五个专业类别,新增临床研究专业。第二条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做好有效衔接。
第三章完善评价标准,第三条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第四条分层分类制定体现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评价标准基础上,市里分类制定医疗、护理、药学、医学技术、中医、公共卫生、临床研究和基层人员评价标准。对市本级、县(市、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明确不同的评价导向。第五条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实行职称申报代表作公开公示制。
第四章明确评价导向,第六条主动进修学习。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进修学习经历,相关进修学习情况作为职称晋升的依据,鼓励其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专业特点,积极参加进修学习;医务人员在晋升前的任职期限内,需完成省市学分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提供近两年一般公需科目教育证明。第七条强化社会服务。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及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其中6个月服务需定点连续完成;对有医防融合双流动工作经历且完成医防融合交叉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或考取营养指导员等卫生相关类资格证书的,在同等条件下适当倾斜。
第五章创新评价机制,第八条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医、药、护、技初中级职称全部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高级职称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临床研究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高级职称采取评审的方式评价,高级职称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评审。第九条全面开展卫生人才临床能力评价。与“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全面对接,依托平台开展基于病案首页数据,抓取手术量、手术病种、出院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住院患者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等数据,进行智能分析与比对,全面客观评价临床医生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省的执业能力和水平。第十条优化县域医共体(紧密型城市医联体)职称评聘。根据县域医共体(紧密型城市医联体)牵头医院和分院的不同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分类设置岗位,分类开展评价。第十一条完善跨系列晋升机制。对近3年来在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不含校医务室或门诊部)不间断从事临床工作的高校教师,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申报兼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对已取得且已聘任其他系列职称的人员,符合相关要求,可转评同级别卫生专业职称。
第六章深化自主评聘改革,第十二条强化自主评聘导向。以优化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强化岗位管理和业绩考核为基础,以公立医院公益性为导向,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第十三条优化岗位管理。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岗位说明书和评聘标准,细化岗位管理,建立完善单位聘期考核制度。第十四条建立自主评聘准入和退出机制。新增自主评聘单位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评审结果报省市卫生健康、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与医师执业注册有效衔接。建立自主评聘单位退出机制,三年中曾在年度职称复审或在省市质控管理工作中受到2次告诫或1次严重告诫的,收回自主评聘单位职称评审权限。第十五条完善同行评价机制。建立省市级三甲医院职称申报同行评价机制,申报材料至少外送三名同行专家匿名评价。第十六条强化监督管理服务。通过巡查复审组、质控专家组检查抽查以及质询、访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各种形式,对自主评聘开展情况及通过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附件为医疗、护理、药学、医学技术、中医、公共卫生、临床研究和基层人员8个基本评价标准条件组成,每个标准条件包括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
四、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1:《关于深化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温卫发〔2025〕28号)附件8适用范围中“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含哪些?
答: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县级单位,含县域医共体分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包括民营医疗机构、校卫生室、个体诊所等。
问题2:民营医院医生晋升副高前,是否需要完成进修学习?
答:需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单位为省市级卫健部门或三级医院的,进修学习时间需累计3个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单位为县(市、区)卫健部门或三级以下医院的,进修学习时间需累计6个月。
问题3:哪些医师晋升副高前不需要下基层服务?
答:1.县以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血液中心或血站、学校医务室、民营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的医师;
2.在省外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1年及以上或在省外已完成1年及以上下基层服务,进入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师;
3.已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进入省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师;
4.受组织选派已参加援藏、援疆、援青、援外半年及以上和参加柔性援藏、援疆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医师;
5.参加“省编市用(县用)”等省级专项工作半年以上的医师;
6.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需要下基层服务的人员。
问题4:在转评或兼评职称时,是否需要完成下基层服务?
答:需要。
问题5:到民营医院服务是否视为下基层?医师在民营医院自行组织的巡回医疗、义诊、帮扶、院前急救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层云诊室及医防融合双流动等形式是否可视为下基层服务?
答:均不能视为下基层。
问题6:职称评审文件中“国家级”“省级”期刊具体包括哪些期刊?
答:按照《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三甲公立医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与聘期考核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卫发函〔2025〕77号)学术期刊分类方案执行,国家级期刊包括A、B、C、D、E级期刊,省级期刊包括F、G级期刊。
问题7:“连续6个月”下基层服务时间如何界定?“累计6个月”下基层服务时间如何计算?
答:连续服务周期内,一周服务时间不得少于4天。“累计6个月”是指累计需满180天或24周,一周服务时间≥4天的,视同完成1周任务,一周服务时间<4天的,按实际天数累计。
问题8:已按原要求完成4个月的连续下基层服务,是否只需要补充2个月的连续下基层服务?(视同完成6个月的下基层服务)
答:可以。
问题9: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关于进修及社会服务时间要求,都是准入条件,计算时间跨度如何衡量,是否副高前就可以?
答:副高前即可。
问题10:公卫医师晋升副高职称前,是否需要完成下基层服务和进修学习?
答:公卫医师要按规定完成下基层和进修学习。为落实国家卫健委医防管交叉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要求,疾控中心公卫医师在同级或下级医院服务视同完成下基层服务,医院公卫医师在同级或下级疾控中心服务视同完成下基层服务。
问题11:地处乡镇的县级医院医师是否需要下基层?
答:不需要下基层。下基层服务时,将地处乡镇的县级医院视为基层医院;进修学习和适用评审条件时,地处乡镇的县级医院仍作为县级医院。
问题12:民政、公安、残联等其他系统,且未定医院等级的医院医师,晋升前是否需要下基层以及进修学习?
答:不需要下基层。
五、政策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委组织人事处
联系方式:0577-88938550;0577-88580160